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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是哪一年

有鱼爱电影 2025-10-01 23:37 2 浏览 0 评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是哪一年

丁克夫妻得了重病想卖房,竟遭侄子反对,侄子有继承权吗?

两个问题:丁克夫妻无儿无女,得了重病想卖房变现治病,侄子反对是否有效?侄子有继承权吗?

首先,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先假设房子没卖,无儿无女的丁克夫妻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侄子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继承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的,简单说就是被继承人生前设立合法且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可以在遗嘱中体现,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相应的遗产。

遗嘱继承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优先于法定继承,说白了,只要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将所有遗产指定留给某个或者某些个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就不会开启。

具体到这个事例中,如果丁克夫妻已经立了遗嘱,将房子全部或部分份额留给侄子,那么侄子就拥有继承权;当然,目前丁克夫妻还在世,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随时废除遗嘱,侄子的遗嘱继承权随之灭失。

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夫妻二人留下了遗嘱,但指定继承人不是侄子,而是其他个人、单位或组织,那么侄子就没有继承权。

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是哪一年

二:法定继承

如果丁克夫妻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去世后,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127条对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只要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人在世,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例,丁克夫妻虽然无子女,但倘若另一方尚且在世,或者他们的父母还在世,那么侄子是无法继承他们的房产的;

假设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也没有“侄子”,房子由丁克夫妻的兄弟姐妹继承(假设祖父母、外祖父母已过世),但侄子可以代位继承(比如他的父亲已过世),而且丁克夫妻其他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侄子有代位继承权,但可能并非唯一继承人,房子产权不一定全部归其所有。

综上,关于侄子有无继承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按照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的规定,有遗嘱的,除非侄子是指定继承人,否则他就没有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下,第一顺位都不在世的情况下,启动第二顺位继承,侄子可以代替其父亲代位继承,但是丁克夫妻有多个兄弟姐妹的,房产不能全部归其所有,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第二,丁克夫妻病重想变卖房产,侄子反对有效吗?

显然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71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个人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侄子反对并不能作为障碍。

当然,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那就是丁克夫妻已经立了遗嘱,且把侄子作为唯一指定继承人,此时拥有继承权的侄子反对变卖房产有效吗?

也是无效的,即便把侄子作为遗嘱继承人,但丁克夫妻尚且在世,房子现阶段依然归夫妻所有,只有过世后,房子才归侄子所有,他才有处置权。

关于这一问题,司法层面有明确规定,比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丁克夫妻变卖房产,可以视作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侄子作为未来的继承人无权反对。

此外,《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这条表述就更明确了,侄子虽然可能是遗嘱继承人,但遗嘱对生前财产处置权并无限制,丁克夫妻依然可以变卖房产治病。

综上,无论丁克夫妻立或者没立遗嘱,也无论侄子是否是遗嘱继承人,其都不能阻止丁克夫妻变卖房子,丁克夫妻对房子具有绝对处置权。

其实,在房子处置权上,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唯一能“反对有效”的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比如男方想变卖房子,女方反对,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无效,除非购买人能证明变卖房产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综上,反对变卖房产的只可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个,绝对不是侄子。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变卖房产,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反对。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房子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私产,夫妻才拥有唯一处置权,侄子是无权干涉的,即便事前已经把侄子列为唯一的遗嘱继承人,夫妻在世期间也可以把遗嘱变更或撤销,变卖房产并无不妥。

至于侄子的继承权问题,遗嘱继承中将其列为唯一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或者法定继承下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的情况下,其可以代位继承。上述两种情况下,侄子是有继承权的,但继承权不能侵犯丁克夫妻对房子的处置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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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叔叔婶子的同意及没有遗嘱之下!叔叔婶子活着的时候,其财产自己有权掌控!不受侄子的支配!要是想明白了,千万不要依靠侄子,尤其侄子多的,都是狼!恨不得你早死!人啊!靠山山倒!到不如居会、养老院!上海不是出现把房子宁愿把房子给卖水果的外地人也不给自己的亲人吗?!世态炎凉!我深深地领教了侄子们的贪婪!而且我有一个女儿呢!!!

侄子确实有继承权,不过并不是第一继承权。所以侄子想要继承老人的财产,需要老人去世,而且前面已经没有了继承人以后才能轮到侄子。但是这老人还没去世呢,老人的财产人家想怎么处置就连老人的子女都没有资格过问,侄子就更没有权利反对老人卖房子了。

“丁克死了没人埋,一辈子孤苦,有钱也没用!”现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人死了之后什么都不知道了。后事社区居委会会管的,我们单位原来有个一辈子没结婚的死了就是社区居委会给办的后事。

如果你自己都活不好要孩子也是活受罪,难道就为了死后有人给你办后事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是一种自私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我赞成现在的年轻人不婚不育。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现在阶层固化,普通家庭的孩子很难!他们亲眼目睹了社会的真实景像,先自己活好几十年比死后有没有人埋重要的多。

有人说这叫不得善终,曾仕强教授说:世上绝大多数人都不得善终。没有疾病的自然死亡才叫善终,和有没有儿女没关系。被疾病反复折磨,折腾儿女,人财两空能叫善终?

我们县的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计生委主任,一子两女,妻子病故,他也得病不能动了。儿子、儿媳将其送进养老院,把他的工资卡要走。养老院让其儿子接走他去看病,结果儿子不管不问,現已去世(死在养老院)。

这个真实事例,告诉人们什么呢?!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事,都无可厚非。

丁克家庭既不受子女拖累,也不拖累子女,一生为事业而奋斗,挺好的。

至于说死了没人埋一辈子孤苦,那只是偏见之词。去养老院,养老院连临终关怀一条龙服务,挺好的。

也可以选择一方的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养老。新修订的法律内容显示: 无子女老人的财产,不再是无主财产,可以由其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继承。当然双方需要达成一定的协议,尽到自己的责任。

还可以看好谁,觉得谁对自己好,是自己可信赖的人,即使没有血缘亲属关系,也能把财产送于对方,立下遗嘱即可。

农村人即使一无所有,既无儿女,也无财产,仍然有村里管,管吃管住管零花钱。在家呆够了想去养老院,村里责无旁贷,一样出钱送去养老院。充分提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合理人性化。

当然,丁克家庭老来也许会有一丝丝遗憾的,看到别人年轻时辛苦哺育子女茁壮成长,老来儿孙绕膝,其乐融融,个中滋味在心头……

所以甘蔗没有两头甜。要么辛苦付出享儿女的福,要么丁克得自由的甜。

国家给了每个公民最大限度的选择,生在这个伟大复兴的国度,睡梦中都会笑醒的。

“谢大脚”于月仙意外离世,她和老公的“丁克”选择几人能懂?

丁克一族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较为严厉的时期,于月仙夫妇就是那个时代的的青年人,那个时代的青年人对选择丁克的夫妇并没有什么看法,反倒觉得他们选择不生孩子,为国家遏制人口膨胀做出了贡献。也许他们选择丁克就是出于这个原因,也许他们没有养儿防老的观念,也许他们认为国家经济发展了,养老体制必然会得到发展,不用担心养老的问题……,

时过境迁,如今国家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变化,国家终止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但放开了二胎,还实行了三孩政策,这是国家为解决老龄化的配套政策,为将来的社区养老提供人力资源,也许,八九十年代的丁克一族会受益于国家的这项政策。

其实如何选择,不需要别人都懂,自感夫妻双方都能接受,并且幸福快乐就好,每个家庭都有自己过法,每对夫妻都有自己的选择。
选择丁克与否,按当时的时间节点看,正是我国计划生育管控最严历的年代,但是她(他)们当时的选择,应该与计划生育特定年代无关,而是有她们自己一些情况的考量,当然至于为什么做这样选择我们无法猜测。
即然选择丁克,自然有她们自己的道理,任何人都无可挑剔,对于任何人而言,选择即有道理,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选择理念和生活方式,不可能每个人或每个家庭都按一种模式去生活,或一层不变效仿。
选择没有对与错,她可能只是选择了更适合自己的一种生存方式而已,所以做什么选择不重要,重要的是更适合自己的一种生活状态,因此选择上并不需要别人都懂,而适合最重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第一批丁克夫妻离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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